4000多字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chǎn)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chǎn)權的意見》(下稱《意見》)正式對外公布,意在解決各種所有制經(jīng)濟產(chǎn)權和合法權益平等保護等問題。
其中,《意見》第七條“完善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值得業(yè)內(nèi)人士的關注。
擔憂地方政府違約是當前項目落地一大難題,官方對此并不避諱。國務院出臺該文件,為杜絕“政府違約毀約”行為提供了權威保障。
1、不得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
《意見》稱:大力推進法治政府和政務誠信建設,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兌現(xiàn)向社會及行政相對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認真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投資主體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不得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因違約毀約侵犯合法權益的,要承擔法律和經(jīng)濟責任。
社會資本特別是民營企業(yè)來說,參與項目的積極性不高,主要原因還是因為民間資本對政府能不能按合同履約,缺乏信心。
一些地方政府只管把社會資本“圈進來”,之后對所做承諾往往兌現(xiàn)不到位。國務院出臺該條文,明確政府不得隨意違約,將大大降低社會資本所承擔風險。
2、政府違約,要依法賠償社會資本的損失
《意見》還提出,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的,要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企業(yè)和投資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chǎn)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對因政府違約等導致企業(yè)和公民財產(chǎn)權受到損害等情形,進一步完善賠償、投訴和救濟機制,暢通投訴和救濟渠道。
3、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
《意見》提出,將政務履約和守諾服務納入政府績效評價體系,建立政務失信記錄,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加大對政務失信行為懲戒力度。
該《意見》的出臺,可以說是穩(wěn)了“民心”
另外,《意見》中還提到:對民營企業(yè)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融資活動中的經(jīng)濟行為,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明確禁止外,不以違法犯罪對待。
除此之外,財政部、發(fā)改委在大力推進的相關文件中,對地方政府的部分不合規(guī)行為做了明確規(guī)定。
項目中,政府不得有以下行為:
1、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不應為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的融資提供擔保。
2、政府與社會資本合資設立項目公司的,不得在股東協(xié)議中約定由政府股東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對社會資本方股東的股權進行回購安排。
3、當期政府不得以購買服務支出代替項目中長期的支付責任,規(guī)避相關評價論證程序。
4、項目實施不得采用建設-移交(BT)方式。
5、政府不得以固定回報承諾、回購安排、明股實債等方式承擔支出。
6、嚴禁政府舉借債務。
參考文件:
1、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金[2016]92號)。
2、財政部《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深入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財金[2016]90號)。
3、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印發(fā)《傳統(tǒng)基礎設施領域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工作導則》的通知(發(fā)改投資〔2016〕2231號)。
來源:搜狐網(wǎng)